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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尔学院晨读晚自习管理规定

2022年10月02日 17:30  点击:[]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晨读晚自习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教书育人理念,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打造国际化复合型专业人才,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学院,乌拉尔学院结合学生学习基础薄弱,自主学习意识不强,入学时俄语零基础,大二俄语教学专业课程压力大,俄方学历通过难度高等实际情况,学院决定实施晨读、晚自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晨读、晚自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担任组长,全体教工担任组员。

第三条  晨读、晚自习的参加对象为学院大一、大二学生。新生入校军训结束后至大二学年结束,均需参加晨读、晚自习。晨读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7:20-7:50,晚自习时间为每周日至周四晚上19:00-20:40,当日晚自习有课程的,晚自习停上。考试周期间,晨读、晚自习均停上。因运动会,各种假期等调课时,晨读、晚自习时间安排以学院通知为准。

第四条  晨读、晚自习地点以班级为单位,在固定教室进行。每学期初,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请和确定晨读、早自习教室。

第五条  晨读内容为俄语读写听训练,学生不能进行与俄语学习无关的其它学习活动。晚自习内容为俄语写听练习与其它课程的复习、预习、课外作业练习等。

第六条  晨读、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允许迟到、早退、缺勤,因身体、工作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晨读、晚自习的,由学生提前向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填写请假条。

第七条  晨读、晚自习期间,学生不允许交头接耳、大声喧哗、玩手机、吃东西、打瞌睡、趴在桌上、随意走动,不能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晨读、晚自习实行严格督促、检查、辅导、评价制度。学院领导布置考勤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勤,学生会现场维持纪律,记录考勤信息,学院领导不定期进行考勤抽查。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晨读、晚自习的学习辅导工作,要求全院所有中方教师、外方教师实行坐班辅导,对晨读、晚自习中学生提出的学习问题进行专业辅导和解答。

第九条  晨读期间,7:20-7:30进入教室的,视为迟到,7:30后进入教室的,视为缺勤;7:20-7:50离开教室的,视为早退。晚自习期间,19:00-19:10进入教室的,视为迟到,19:10后进入教室的,视为缺勤,19:00-20:40离开教室的,视为早退。缺勤1次视为旷课1学时,迟到或早退2次视为旷课1学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的,按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足3学时,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二)达到3学时以上但不足10学时的,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处分;

(三)达到10学时以上但不足20学时的,给予学院警告处分;

(四)达到20学时以上但不足30学时的,给予学院严重警告处分;

(五)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学院记过处分。

第十条  在考察年度内,晨读、晚自习旷课达到3学时的,取消当次团员入党推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预备党员资格。在评奖年度内,晨读、晚自习旷课达到3学时的,取消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评奖评优评先资格。在评选年度内,晨读、晚自习旷课达到3学时的,在贫困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时,优先考虑同等条件的其它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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