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优势和学术优势,推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学校服务,根据上级政策规定,集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推动构建富有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促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三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当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学校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河南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四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社会科学处具体负责全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校各学院受社会科学处委托,协助做好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面向全校,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与选题
第六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设立重大招标项目、一般项目(含规划项目、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专项任务项目)等项目类型。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类型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七条 重大招标项目是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基础学科领域重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选题由学校面向全校征集、面向全校招标。
第八条 一般项目包含规划项目、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专项任务项目。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类型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规划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专项是指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设立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通过项目选题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应用对策类选题侧重学校科学决策急需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础理论类选题侧重对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问题,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
第十条 项目选题的确定,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组织,通过向全校公开征集的形式,多方征询,研讨论证,汇总整理,并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委员会审定。项目选题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形式发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自《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当年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三)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申请。
(四)在研的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及当年结项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当年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五)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六)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申报资格除上述1-5外,还应同时具备:高校在编在岗教授和主持完成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教学科研人员均可申报。离退休教师、学校非在编人员可以作为研究人员参加课题组,但不作为主持人申报;申请人对所申报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科研成果。课题组在相关领域应具有较雄厚的研究实力和实践经验,有相应合理的学术梯队,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
(七)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申报资格除上述1-5外,还应同时具备: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否则,须由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其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和《项目申请书》的技术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对合格的《项目申请书》签章后报至社会科学处。
第十五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按下列程序组织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的评审: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内容进行,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通讯初评。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社会科学处根据评审意见和分值,按当年立项规模、申报项目总数确定入围比例,依分数高低顺序,择优推选出参加会议评审的项目。
(三)会议评审。学科评审组经初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在评审专家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投票表决时,到会专家须超过全体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拟立项项目在立项指标内按得票多少确定,且得票数须超过全体到会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拟立项项目,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签署意见。
(四)复核公示。学校社会科学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将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科学处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社会科学处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 学校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向项目申请人下达《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
第十八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学科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与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学科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
学校社会科学处根据申请,经审查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学校社会科学处提出不超过3名回避专家名单,社会科学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应当予以考虑。
第四章 资助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华水政〔2017〕151号)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社会科学处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当将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纳入本学院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强化过程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一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当认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送社会科学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校社会科学处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七)中止项目协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社会科学处审批。
第五章 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四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最终成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研究周期为 2-3 年,期满完成后,由首席专家填写《结项审批书》,报学校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审核盖章后,连同最终成果报社会科学处。经专家及相关部门鉴定、审核,达到要求的,予以结项,拨付第二批经费。
(二)最终成果应同时具有:1.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1 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2 篇(至少 1 篇发表在 SSCI、A&HCI、CSSCI 来源期刊,1 篇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所有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招标项目”字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2.撰写研究报告,提供查新证明原件。
(三)研究周期届满达不到上述要求,按撤销项目处理,追回经费并予以通报,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最终成果应当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研究报告:1万字以上,提供查新证明原件;
(二)系列论文:在公开学术刊物发表1篇(含)以上,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须有2篇;
(三)专著:10万字以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按下列要求装订:
(一)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将成果装订成册,顺序为封面、目录、摘要、正文;
(二)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应将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和论文复印、装订成册;
(三)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应将书稿打印并装订。结项后出版。
以上最终成果应用A4纸打印,正文用4号宋体字。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种形式的成果,报送时均应在封面左上方注明:XXXX年度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2份,成果简介2份,最终成果4套(1份实名、3份匿名),文本复制检测报告1份,同时将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电子版(word文档),一并报送所在学院申请结项。
(二)各学院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单位意见,记录留存该结项材料的简要信息后,将全部结项材料报送学校社会科学处申请结项。
(三)社会科学处接到结项材料后,对提交的最终成果和文本复制检测报告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研究成果去除本人及项目组成员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超过20%。审查不通过者不予结项。
(四)审查通过的,社会科学处将最终成果交与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五)社会科学处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项目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平均分85分(含)以上者为“优秀”等级,平均分75分(含)以上者为“良好”等级,平均分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等级,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六)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颁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社会科学处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通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予以撤项并追回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应当将项目成果鉴定结果通过学校网站予以公布,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
第三十条 学校社会科学处、各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社会科学处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二条 评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尚未公开发布的评审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三条 鉴定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对鉴定意见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学校社会科学处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科学处作出撤销项目决定:
(一)不按照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和其它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社会科学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社会科学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