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议事范围
第二条 通过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上级党组织、学校党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举措。
(二)研究学院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院内设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任免调整。
(四)研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
(六)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研究决定本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提出的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会议召开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参会人员为学院全体党委委员。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根据讨论议题,还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或其他委员提出报书记审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会前应充分酝酿沟通。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应逐项进行。
第六条 安排专人负责学院党委会的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四、议事规则
第七条 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书记或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委员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第八条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集体意见。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九条 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条 讨论研究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有关议题,会前应充分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讨论决定下级党组织有关重要问题,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凡涉及到本人、配偶、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职称、奖惩、待遇以及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谈论和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过程。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予以党纪处分。
五、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对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成员(包括因故未出席者)均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个人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在党组织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本单位全体党员。
六、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