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和《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院系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必要时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根据议题,会议一般由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会议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方案和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审议确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计划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本科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的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人才引进、人员调进调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出国出境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管理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学生教育管理、奖励处分、转学转专业、招生、毕业生就业、免试研究生推荐以及相关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教职工工作量计算办法和考核办法,津贴、酬金、奖金分配方案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要事件;通报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情况。
(十二)研究学院向校党委、行政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会议程序
(一)提出议题的院领导或列席人员对议题作必要的汇报和说明。
(二)与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逐一发表意见,主持人末位表态。
(三)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的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时,方可形成决议。需要表决时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等。
(四)如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决议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下次会议研究。遇到特殊情况可向学校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报告,请求裁决。
(五)根据院务公开的要求可将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一定范围公布。
(六)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组织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纪律要求
(一)党政联席会议应按会前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讨论决定重大议题,会前应征求缺席人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三)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会上不说、会下乱说。会后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会议的保密内容。
(四)实行回避制度,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必须回避。
(五)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应通过学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学院党委会议。
(六)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需在会前、会后提交党组织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大会)或其他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应认真做好记录,应明确专人记录,并由专人负责保管。重要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便于贯彻执行和存档备查。
(八)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院系师生传达通报,必要时应向学校报告。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分管领导负责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书记、院长要做好指导协调工作。确需复议的议题,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未作出复议前,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乌拉尔学院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